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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交通、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园林、、农业(农业机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以及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其他当事人可以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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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当将车辆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核对机动车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资格,不得将机动车租赁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
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和车辆号牌以及放大号码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有妨碍号牌和放大号码识别情形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车辆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以及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二)外地大型载客汽车以及以外的摩托车、取得市区以外临时通行标志的非标准车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以及其他区域内的道路行驶;(三)本市大型和中型载客汽车、外地中型载客汽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以及其他限行区域内的道路行驶;(四)载货汽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五)人力平板车、人力三轮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禁止正三轮摩托车、畜力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除驾驭人外畜力车在其他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载人。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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