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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因为婚前财产始终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当归一方所有,它不会因为双方结婚了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是...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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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法如下: 一、按夫妻双方的约定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归属有特殊约定的,则离婚时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财产。 二、按夫妻双方的协商结果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作出约定,但能够自行协商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则按照双方的协商结果分割财产。 三、由法院判决分割。如果无法自行协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财产如何分割。
男方出轨离婚的,对于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影响,具体的分割方法如下: 一、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则按照约定处理财产。 二、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则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注意要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三、如果无法协商的,则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离婚时未取得房屋产权的,对于房产法院是不予分割的。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取得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取得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虽然对于此种情形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争议很大,但笔者认为,确定同财产不仅要看它产生的时间,还要考察其与原权利的关系。婚前个人权利与其它权利一样,都是经济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利益已在婚前产生,其在婚后改变为有形财产或另一种权利,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其本质并未改变,因而仍然是个人财产。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对此提供了的益的启示,按其规定,因结婚前之个人权利而取得之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第1584条)。其第1585条具体列举出以下几种情形:(1)因对在上述日期(结婚日)前已存在但在该日期后分割之末清算财产拥有权利而取得之财产;(2)取得时效所根据之占有在上述日期前已开始者,透过此时效之完成而取得之财产:(3)在上述日期前以保留所有权之买卖形式买入之财产;(4)优先权所根据之状况在上述日期前已存在者,透过行使此权利而取得之财产。因此,此得情形下,房屋应属于个人财产,其分割方式见2. 4、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5、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6、对于婚前一方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产的处理 对此问题,在我国房屋作为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公示制度,即产权人以有权登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为准。在没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或登记时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况下,房屋应推定为二人共同所有。按揭贷款属于二人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支持其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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