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
禁止在收费站安全岛通道前后200米以内从事与高速公路管理、服务和交纳车辆通行费无关的活动。除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执行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中型以上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挖砂、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倾倒废弃物等危及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二)未按照规定合理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的;(三)收费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四)遇有高速公路损坏、养护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协助疏导交通的;(五)未及时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信息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养护,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履行高速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6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631人已浏览
2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