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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是: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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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是: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这个制度必须是事先公示过的,职工都知道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厂纪厂规的遵守情况,和对单位的是否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影响了生产的正常。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演练,检验和完善实施预案,提高组织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国防动员的演练可以专门进行,也可以结合军队演习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突发事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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