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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经济纠纷?

2021-06-22
(一)明确提存条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明确法律关系主体提存法律关系主体,就是在提存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具体说来,包括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 (1)提存人提存人即为解除债务束缚而将给付物提交提存机关的人,也即债务人。本文第四部分“提存的条件”中已经论及,这里不再赘述。 (2)受领人提存受领人即提存之债的债权人。 (3)提存机关我国学术界在提存机关的确定上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提存机关应为有关主管机关;第二,应为人民法院;第三,应为公证机关;第四,可以为银行等部门。 (三)明确相关法律程序提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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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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