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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作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
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民法典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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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具体列举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即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另外,如果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即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夫妻一方婚前患有以上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当事人以及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都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若夫妻一方只是婚前患有上述疾病但是申请人申请时已经治愈的,法院不予支持。
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严重的遗传疾病、指定的传染病、相关的精神疾病等。《民法典》取消了前《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如果双方知情同意,可以结婚。
影响婚姻无效的疾病一般指的是: 1、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 2、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 3、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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