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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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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通知,是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给被执行人发的通知,主要目的是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均规定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执行裁定是对执行措施所发的文书,有执行措施必有执行裁定,比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划扣、裁定赔偿等等。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3,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以上是关于执行异议复议若干规定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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