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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缴纳执行费。 2、强制执行孩子探视权问题,属于对行为的执行。每件收取执行费50-500元。 《人民...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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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强制执行,需要法院要求监护人配合执行,约定时间、地点实现一方的探视权。探视权是针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父亲或者母亲,赋予看望孩子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因此对于探望权,父母可以协商,对于探望的时间、方式进行约定,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第一、二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住的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实行探望、教育行为。 4、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综上所述,一方按时支付抚养费,在提出合理的探视要求后,如果被对方拒绝,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前提。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方式强制执行。在实践中,出于对孩子的保护,一般上法院不会这么做,最多是进行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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