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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请求抗诉的起因、请求事项、理由和法律依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抗诉请求书,是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而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的书面文书。刑事抗诉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请求抗诉的起因、请求事项、理由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上述规定,要求抗诉权是被害人的法定权利,要求的对象是检察院。申诉权是生效裁判行使的诉讼权。两者的共同点是:都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原因是不服判决。两者的区别是:1。行使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申请抗诉权的主体只有公诉案件的受害者,申诉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受害者,还包括自诉人、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二、行使权利的对象不同。申请抗诉权的对象为一审未生效判决,申诉权的对象为生效判决。三、不同的方式行使权利。要求抗诉只能向检察院提出,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
1、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逐级报请作出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或者责成作出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直接发现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是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说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不正确或者是有疏漏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提起抗诉,同时抗诉也是不受到两年时效的限制,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那么当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是会涉及到双方的利益,但是在做出审判后也是只会满足于一方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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