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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
1、删除“利诱” 增加“贿赂、欺诈”。 2、获取对象扩大明确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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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从整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微观方面规制排除或限制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活动的行为,从而保证各竞争参与者之间的有序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从宏观角度对市场竞争中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旨在保护有效竞争格局,使竞争更加充分、竞争结构更加合理,二者互为补充,并从不同角度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调整,共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发展。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从法律的形式渊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别。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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