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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
在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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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即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强制执行。对于有余额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需要制作冻结住房公积金裁定书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主文需要写清楚冻结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实践中因公积金提取限制较多,法院冻结后划拨困难,通常按动产期限操作冻结一年。
根据最高院批复精神,并借鉴各地的经验,我们认为只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就可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此时的执行不会影响保证住房公积金这项政策专项资金的稳定和规模立法目的,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转。 另外,当住房公积金已经失去其住房保障功能时,如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经有自有住房,且没有购房贷款或者购房贷款已上海经清偿完毕的,或者被执地址电话行人户口已经迁出所在微信市、县,但住房公积金尚未提取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冻结、扣划,但是在此种情况下,需要谨慎对待,妥善处理与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协调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规定,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的长期住房储备。它是为了保证和改善城镇居民的最低居住条件而设计的,只有在购买、建造、装修和大修自住住房;退休和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资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和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还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生活必需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住房,但不得拍卖、出售或者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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