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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商家不诚心出售商品,反而自顾自的抬高价格,被查令后,会被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并且还要被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那就需要更多的罚款。严重的甚至还会被取消营业资格,所以请各位经营者诚信经营,良心做人。
①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⑧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⑨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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