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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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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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