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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在于客观方面表现是不一样的: 1、爆炸罪表现为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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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 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是指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爆炸罪,在客观方面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如某县公社农场大队非法生产硝氨炸药。因设备陈旧,厂房也不符合炸药生产规定,又没有安全措施,该县公安局曾几次正式通知他们停止生产。但该大队拒不执行,继续生产,以致在生产中发生爆炸,造成六人当场被炸死、整个车间(十间房子)被夷为平地的严重后果。本案就属于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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