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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成都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清单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2、住院治疗应提供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手术记录、结算收据原件(门诊治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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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填报《成都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清单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手术记录单、结算收据原件(门诊治疗的应提供病情证明、复式处方、结算收据原件);在治疗期间如有CT、核磁共振、X光、CR、DR、B超、彩超等检查的应提供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有内固定材料需提供合格证或者说明书复印件。 3.住院治疗期间如涉及急性期工伤康复治疗需提供:确认为急性期康复对象结论书;成都市工伤人员急性期康复治疗备案表。 4.属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责任赔偿的还需提供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材料,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等。
一、老工伤人员需要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填报的《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名册》和能够证明老工伤人员属于工伤(或者职业病)的原始证据材料。2004年1月1日《条例》施行后发生工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补缴工伤保险费和缴纳滞纳金的相关证明。依法破产的用人单位已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其所在的管理单位负责申报。二、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受理和确认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申请。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应当出具《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受理申请通知书》。依法破产的用人单位已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申请的受理和确认,参照前款执行。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老工伤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有关工伤认定政策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确认意见。四、因工死亡的老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老工伤人员确认意见,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供养亲属政策确认。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及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原始证据材料。五、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业务时,统一使用“工伤认定专用章”。六、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原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备查。政策依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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