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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出资条件下股东资格的认定:1。冒名登记人应当认定为公司股东,并承担相应责任;2、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不需要承担补足出资...
主要包括: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不符,投资行为性质不明,股权转让缺陷,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存在,公司融资以股权担保、债权债务关系、持股、股东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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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在请求认定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 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被认定无效,且不能保护此种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在请求认定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 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被认定无效,且不能保护此种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为股权已经合法转让他人的、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被除名的、因违法被处罚剥夺股权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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