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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和责任认定之间的关系是:误工费按照责任认定的比例进行划分,所以两者是同责比例分配的赔偿。责任认定比例是多少,误工赔偿就是多少。《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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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和责任认定之间的关系是:误工费按照责任认定的比例进行划分,所以两者是同责比例分配的赔偿。责任认定比例是多少,误工赔偿就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行纪合同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行纪人、第三人。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由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自己的异议。因委托人的违约行为致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只能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同样的,如果第三人违约,致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的,委托人也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此时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行纪人承担责任向委托人履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继子女通常是指夫或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再婚的配偶。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在通常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范围,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或者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才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在现实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指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是由其生父母抚养,继父母没有尽抚养的义务,继子女也没有对继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二是形成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同意,正式办理了收养手续,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该子女与其共同的生父或生母之间的关系仍为直系血亲,而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随之消灭。三是形成双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抚养义务;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承担了赡养义务,形成了赡养关系。这些继子女和继父母实际上形成了收养和继养双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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