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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
方式有三种: (1)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土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 (2)按劳动力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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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方式有三种: (1)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土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 (2)按劳动力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上地按劳动力总数平均,再按各户劳动力数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或者把所有的劳动力按强弱分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诉状分别确定其承包土地的数量; (3)按“人劳比例”承包,即在全部包种的土地中,以一部分按人口包,一部分按劳力包,其比例各地不 一,有人七劳 三,人劳各半,人三劳七等
1997年12月31日,东方市大田镇A村委会与吉某陈、吉某华两兄弟分别签订了《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将20.9亩和48亩的两块地分别发包给吉某陈和吉某华的家庭从事粮食和经济作物生产,承包期限均为三十年。 其后,吉某陈身故,其妻邢某积以吉某华侵占了自家的2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A村委会签订的《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合法有效及相关合法权益。 东方市法院一审判决邢某积胜诉。吉某华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二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苏堆玉承办案件后,多次到村委会和大田镇政府调查,终于了解到这起案件根源于一笔数额过百万的征地补偿款。2010年,东方市政府征用了A村的土地进行大田风情小镇建设。吉某华一家由此可能获征地补偿款400多万元。申报补偿过程中,吉某华把邢某积的20亩承包地也算入自己的地块中,要求村委会将该20亩征地补偿款发放给他,引起邢某积的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丈夫死后,邢某积与7岁小儿相依为命,生活艰难,这笔征地补偿款是这对孤儿寡母仅有的生活保障。 村委会多次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没有效果。吉某华甚至威胁村委会干部:“谁将20亩征地补偿款发给弟媳,就拿刀砍死谁!”村委会只得建议邢某积通过诉讼维护妇女儿童权利。 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苏堆玉考虑到纠纷双方都是亲戚关系,又在庭上、庭下组织了数次调解,遗憾的是均以失败告终。苏堆玉与合议庭集体讨论后判决,邢某积作为吉某陈的家庭成员之一,在其夫去世后,依法取得包括本案争议的20亩园地在内的20.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件判决后,村委会根据海南二中院的终审《判决书》,召开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报告大田镇政府,已于近日将征地补偿款、安置费发放到邢某积手中。邢某积百感交集,写下了这封感谢信。 其实,与邢某积的感谢信一起寄到省高院的,还有村委会的一封感谢信。村委会在信中表示:“二中院的公正判决,是对我村全体少数民族村民一个很好的普法教育,切实维护了农村弱者的合法权利,也减轻了纠纷双方对村委会干部的处理压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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