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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XX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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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另外,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因此,老板的行为已经构成共犯。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确立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交通肇事罪存在共犯,这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有悖。然而交通肇事的各类案件中,有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下肇事人员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该指使者确应受到法律制裁,问题的关键是对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究竟是什么还有待思考。鉴于此,本文对此将予以进一步深入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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