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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家庭纠纷应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或请德高望重人士协调;内部不能解决,又协调解决不了的,可到诉讼解决。不过,不建议走诉讼途径,毕竟是一家人...
原则上家庭纠纷应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或请德高望重人士协调;内部不能解决,又协调解决不了的,可到诉讼解决。不过,不建议走诉讼途径,毕竟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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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原则上应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或请德高望重人士协调;内部不能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建议走诉讼途径,毕竟是一家人,打官司难免伤感情。家庭纠纷无非是利益问题,互相让步,不伤感情解决多好。
(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被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配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拆迁人,受到事件后,拆迁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执行。(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诉讼的法律地位。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配置达成协议,但房屋租赁人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在房屋主管部门裁定期限内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当作为事件原告,被拆迁人和租赁人是共同被告。(3)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被拆除的人按期返还旋转住宅是民事义务和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关于无效拆迁补偿配置合同纠纷。房屋拆迁补偿配置合同无效,一般无权签订,不公平,违反意志自由等表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认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无法有效。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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