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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依法订立的格式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一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在遵循公平原则的情况下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那么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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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式条款效力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此外法律规定,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可见法律的规定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二、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这种代理的后果有被代理人承当的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为无权代理,但因有代理权存在的表征及相对人的善意信赖,而将此种代理作为有权代理予以处理,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例如,有公司的业务员,超出他的权限与人签订合同,就属于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1、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1、格式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具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订立仲裁协议等无效事由,是有效的。 2、《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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