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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依据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一)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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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有两种: 1、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为: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解除收养关系将会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力: (一)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二)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三)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该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该条还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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