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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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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市一般都有数家鉴定机构可供选择,名称以“司法鉴定所”居多,如果是交通事故,持事故认定书个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与鉴定机构签订协议、委托书等,提供相关病历、片子等。伤残程度鉴定的临床法医鉴定项包括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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