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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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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单行调整涉外立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基本属于第二种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采用第三种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仅在第16条和第17条作出原则性规定,第20条作出管辖相关规定,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外,主要依据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包括:1、1986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2、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这些国际公约及相关条款包括:《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防止和惩处侵权罪行的公约》第三条第二款;《1970年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第八条第二款;3、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在押外国犯罪分子和外国犯罪分子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根据我国《》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有哪些: 1.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拘留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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