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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辖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我国企业在国外及、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需国内供应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凭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商务部境外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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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范围,依照下列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一)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或者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配额的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二)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发布的中标经营者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者《配额招标货物转受让证明书》以及中标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三)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凭《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四)计算机的出口,凭商务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五)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七)其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批准文件及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中国关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到保税仓库、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出口到境外,按现行规定执行。
溢装货物应当为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即报关出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出口货物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发证机构在签发此类出口货物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按照出口配额数量及批准文件核定的数量签发,并按许可证实际签发数量核扣配额数量,不在出口配额数量或者批准文件核定的数量基础上加上按国际贸易惯例允许的溢装数量签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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