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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根据《刑法》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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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非罪的区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在内。(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弹药都是属于一种危险的物品,一般情况下持有的话是又要进行报备,有人员非法持有私藏弹药,将按照非法持有弹药罪来进行严厉的惩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既遂的量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弹药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和弹药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立法上没有规定金额和情节。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视为犯罪,可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区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罪。后者显然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未携带枪支证件的枪支,不能认定为本罪。(2)本罪应区别于禁止携带枪支和弹药的地区和场所依法配备和配置的枪支和弹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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