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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四级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只有部分三级残疾的职工还有护理费吗

2022-03-01
存在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自1996年10月起执行。但按1996年的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工伤四级是不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没有生活护理费。2006年,国家发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替代GB/T,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提高了条件,自此,部分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纳入了四级伤残。因此,并非所有工伤四级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只有部分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的规定,始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4分级原则4.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4.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分级原则5.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5.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5.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5.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4.1.5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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