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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
1、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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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依法必须送达被上诉人。而且还必须有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刑事起诉书的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由法官或书记员将法文书送到被告处,由被告或与其同住的家属签收。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定代表人外,专门负责收件的人也可以签收。在实践中,电话通知被告到领取大致也可以算直接送达。2、邮寄送达。邮件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3、委托送达。被告住所在外地的,可以委托住所地法院送达。4、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被告方拒绝签收,法官可以找见见证,由见证人签字后将法律文书留在被告处,即为已经送达。5、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报纸和法院所在地公告,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不一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管维持原判还是加刑、减刑都是正常的。与谁是二审程序的启动者无关。 1、上诉不加刑,是指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时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 2、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包括单独抗诉的,以及被告人上诉与抗诉并存的案件。 3、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新判决不受原判决的限制。重审的理由是原审在认定事实、证据上有问题,新的审判庭在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的判决,依据的是“新”事实、“新证据”,其判决当然可以是:维持或加刑或减刑,甚至可以是无罪。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经常会利用此“漏洞”,以发回重审的方式,变相加重上诉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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