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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民法院院长程新文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是从共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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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债务发生纠纷时,应区分共同债务和一方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对夫妻债务分割未达成一致分割意见的,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妻一方个人偿还,另一方债权人无权索取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无论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双方共同使用,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借款确实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就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因履行抚养子女义务而承担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而承担的债务,无论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而承担的债务。如果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或者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对方明知而不反对,则此类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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