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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对公司名称和行政法规中的不同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022-03-05
(1)公司名称和住所。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一般可自由选择企业名称,但受下列限制:第一,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第二,一般情况下,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公司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管理局核准,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集团公司等,公司名称中也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而使用“中国”、“中华”或“国际”等字样。第四,公司名称不能与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我国的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名称及部队番号相同或近似。不得以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作为企业名称,也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如资金较少的企业不能使用表示规模巨大或营业范围很广的名称等。第五,公司名称中应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其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第六,设立有分支机构的公司,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总”,字时,必须下设3个以上的分支机构。 (2)公司目的与经营范围。这是公司章程的重要内容。公司目的与经营范围,既是投资人了解公司投资的方向及发展前景的依据”也是法律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基础。目的及经营范围限定了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公司一旦登记注册,只能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或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更改经营范围,否则,便可能导致公司行为因越权而无效。所以,确定公司经营目的及经营范围必须十分慎重。为了使公司能够灵活适应经常变动的经济情况,公司目的与经营范围条款应有广泛适用性。 (3)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每股金额等。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公司经营管理的原则和方式。公司经营管理的原则和方式主要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除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外,章程中的这些内容属于公司所有人(股东)所确认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行使权力的范围,是认定公司经营者对其行为给公司及股东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但是,为了保护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员的权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行事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公司仍然要承担责任。 (8)公司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9)股份有限公司还要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0)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公司章程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法律文件,故可能对投资人、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公司发起人可以享受的特殊利益、对股票转让的特殊限制及公司资本的构成等,通常也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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