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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一是在发行制度上,公司债采取核准制,由证监会进行审核,证监会有权决定是否准许其发行,对总体发行规模没有一定的约束。企业债采取的是审核制,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审核,发改委每年会定下一定的发行额度;二是在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相对比较宽松;三是在担保上,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而企业债要求由银行或集团进行担保;四是两者在发行定价上也有显著的差别。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类似于A股和可转债的定价。而企业债的利率限制是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五是发行状况方面,公司债可采取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企业债一般要求在通过审批后一年内发完;六是公司债在信用评级制度方面有所突破,可以说与国际接轨。也即受托人对公司的管理状况要定时跟踪,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必要事项之一,是标明公司本身的文字符号。公司名称必须用文字表示而不能用一些数字、符号、图形表示。如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如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这是为了便于人们明了公司性质,了解公司信用。除此之外,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还对企业不得使用以下名称作了下列限制: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所以国家对企业名称的限制规定也适用于公司。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种类,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第三部分是营业种类,即公司的行业属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名称。公司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名称,但除全国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公司对自己的名称有使用权和专用权。公司名称的使用权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他的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任何人不得妨害其使用权,否则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公司因此受到经济损害,公司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公司名称的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公司还有权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行为。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遵守下列原则:①转让人应停止使用该名称,而由受让人使用;②名称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情况下转让;③名称转让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字书面转让协议,并报主管机关批准的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公司还有权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行为。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遵守下列原则:①转让人应停止使用该名称,而由受让人使用;②名称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情况下转让;③名称转让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字书面转让协议,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公司名称有以下要求: 1、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4、应当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标有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6、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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