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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职工哺乳假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本人对“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安徽的产假至多有158天。国家对女职工规定的产假是98天,而当地对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了产假和陪产假,其中增加的产假是60天,而陪产假一般是10天,如果夫妻异地生活的,陪产假是20天。
1、没有! 2、女职工哺乳期,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并不是假期。休带薪年休假期间不出勤,无需安排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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