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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2、如果是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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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 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事实婚姻关系下当事人想离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先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最好提供何时开始同居的相关证据,如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然后才能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同上,还应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的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能够依法确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进一步确定哪些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很难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后,按离婚案件处理;不补办的,解除同居关系。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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