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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经济帮助。 离婚后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经济收入低、或者无住所还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等,因此有困...
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情形: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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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指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判断离婚当事人是否存在生活困难,应当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其财产是否能维持其基本生活为标准。生活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年老多病,无法继续劳动,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因伤害、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至于一方离婚后尚有具有法定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亲属,是否可以认为仍属生活困难?就离婚而言,应仅视本人的财产及其谋生能力,决定是否陷于生活困难即可,本人的亲属有无扶养义务及扶养能力可置之不问。 2.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即这种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仅仅限于离婚之时。如果离婚时一方不存在生活困难,而离婚后才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已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3.另一方须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所必要的经济能力,如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即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以上三个条件,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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