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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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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鞭炮燃放规定: 1、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区人民政府在前两款规定之外,决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4、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放鞭炮引燃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话,可能构成失火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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