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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
我国刑法对领导组织传销罪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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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前,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机关在办理传销案件过程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目录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以及其他关键作用的人员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二、中途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并形成一定规模的行为人可以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三、以“购物有奖竞猜”活动和“特许加盟店”等方式让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的行为具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组织特征 四、连锁店的组织、经营者主要以交纳费用或认购商品来发展下线会员并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向上线公司领取非法报酬属于以传销手段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 五、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六、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对传销活动仅以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评价而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七、对于开始于刑法修正案施行日以前连续到刑法修正案施行日以后的传销类犯罪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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