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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措...
市、州及直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适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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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之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实战应急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灾害特点,选择重点区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灾害区域内单位和群众参加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演练;并经常组织开展防汛、地震、消防、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和采取防范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组织开展训练的;(四)未按照规定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向社会公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物资储备的;(六)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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