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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如果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2、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3、向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
要求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必须亲自到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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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 3、登记,经审查,凡符合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手续: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的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核实后办理收养登记。
一、办理弃婴收养登记,收养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及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 2、村委会或居委会(单位)出证。内容: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婴儿性别,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此证明必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长沙市育龄妇女生育证明。 5、公安机关出证:何日何乡镇、村、组何同志报案,何年何月何日何时在何地发现弃婴及婴儿性别、何时出生(如无记载的视生长情况写约多少天),用何物装或包,上穿何色外衣,下穿何色裤,头戴何色帽,是否查实立案。 6、收养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收养登记必须按要求内容如实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并必须用钢笔书写。 二、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后,在登记前应在县级以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登记手续。 三、收养人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登报满60天后,必须同时到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养登记费二百伍拾元,登报费由收养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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