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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对于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的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像当事人这样的情况,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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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法律的执行和表述者,法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资格,法官根据法律依据进行判罚是其职责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经过劳动仲裁后,当事人不服裁决决定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能胜诉有很多的因素,比如事实的依据是否清晰,主张的内容是否适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合同纠纷进行仲裁:(1)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2)进行仲裁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3)进行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4)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后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劳动仲裁后,如果单位拒不执行,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在裁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履行,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 向相关部门投诉。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拨打12020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3. 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4. 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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