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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防卫是指行为人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以为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实施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假设防卫的构成条件如下:(1)实际上不存在非法侵害...
假设防卫是指行为人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以为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实施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假设防卫的构成条件如下:(1)实际上不存在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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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又称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二十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正在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非法侵害尚未开始或结束后,对非法侵害者实施损害行为。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为了正确认识防卫不适,我们必须掌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违法侵权的开始时间一般以刑法规定的某些客观要件的行为为标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处于准备阶段,则离实施非常接近。如果等待实施,违法侵权将无法制止,这种准备行为也应视为违法侵权的开始。非法侵害的结束是指非法侵害已经自动停止,被迫停止或实施。必须注意的是,一些非法侵权是连续进行的,前一次打击的间歇不能视为非法侵权的结束。比如用棍子打别人,手里拿着棍子却没有丢下,应该认为非法侵权还没有结束。上述时限以外的防卫都是不合适的防卫。《刑法》第二十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正在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假想防卫不能成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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