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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重复起诉,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重复起诉,即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
最新民诉司解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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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同时出现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裁判中。
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2、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前置直接起诉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必须要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有八种情形,而行政复议前置又分为了一级复议前置与二级复议前置。对于这样的行政案件,若是没有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话,这个时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只有对复议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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