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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政策是规定公民有生育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但是公民也有遵守国家计生政策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国家没有提倡和允许非婚生育子女。各...
国家计生政策是规定公民有生育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但是公民也有遵守国家计生政策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国家没有提倡和允许非婚生育子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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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当地组织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规定了。一般情况下不会了。2016年元旦起,国-家取消了二孩准生证的审批办-理,改为实行登记制-度,只要生育子女之前,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就可以合法生育二孩。 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善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从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综合评估本地人口发展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
国家计生政策是规定公民有生育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但是公民也有遵守国家计生政策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国家没有提倡和允许非婚生育子女。各地方的计生政策对于非婚生育子女,都有专门的规定,例如广东省计生政策规定,非婚生育的会责令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当事人需要缴纳两倍的超生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地方政策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国家计生政策是规定公民有生育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但是公民也有遵守国家计生政策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国家没有提倡和允许非婚生育子女。各地方的计生政策对于非婚生育子女,都有专门的规定,例如广东省计生政策规定,非婚生育的会责令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当事人需要缴纳两倍的超生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地方政策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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