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取消其受援资格。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减收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诉讼、仲裁等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免收、减收费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7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191人已浏览
4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