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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有期徒刑刑期怎么计算

2021-10-22
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计算:《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不超过6个月15年。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和刑法修正案(8)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少为无期徒刑的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少为25年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检查是真实的,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8)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布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适当决定执行刑期,但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留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得超过35年,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最高不得超过25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另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犯了新罪,根据以前犯罪未完成的刑罚,确定应该执行的刑罚,实际执行的刑期有可能超过15年,有可能超过25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1日折扣刑期1日。判决执行日期是指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日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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