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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大多还是采取枪决方式处决死刑犯。虽然有些地方中级法院具体了注射执行,但还没有普及。 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
死刑分枪决和注射死刑两种执行方式。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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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毙虽然是近代死刑的主要执行方式,但是1996年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1979年制订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首次把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写入了法律条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正式生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透露,待条件成熟之后,中国将在保留枪决式死刑执行方法的同时,在全国逐步推广注射药物执行死刑的方式。枪决的执行成本在各种刑罚中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术和复杂器械,只需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一名死刑犯就可以被快速处决。不过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分很多。早些年要枪毙一个人是一个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其中包括立靶挡、插红旗……仅戒严一项,就“没有百十来人不行”。而从监狱到刑场,一路上都要戒严,“开道车、警车、囚车,这样一个车队一般都有几十个人。”在“严打”期间,有时枪手不够,还要调警。现在执行注射死刑的程序则很简单:罪犯到刑场后首先被押进羁押室候刑,当进入受刑室后,便躺在执行床上。执法人员用规范、温和的话语告诉罪犯该怎么做。法警用皮带固定其上身、胳膊和腿部,然后把罪犯的一只胳膊从小窗口伸到一墙之隔的行刑室。当下达行刑命令后,法警按下注射泵按钮。注射药物完毕后,法医在电子检测仪上可以观测死刑犯的呼吸、心跳、脉搏。注射的液体是“无毒”的,目的是将死刑犯的痛苦减到最低。所以注射要比枪决更为人道、科学、文明。
判处死刑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例如故意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危害国家安全,情节特别恶劣犯罪行为。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当场死亡的,目标一般都是心脏或者脑袋,不中要害的话会立即有人补枪,存活可能性几乎没有。人的大脑在濒临死亡时会分泌一种物质,这种物质能麻痹神经,阻止痛感。因此,枪决时速度较快,疼痛感会有,但不会持续很久,最多几秒钟而已。至于挣扎,那是动物死亡后的本能,神经性反应,与大脑的感知无关,也就是说这时肢体的动作是不受大脑控制的,大脑也感觉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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