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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未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各种费用的利息;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债务...
1、如果共同保证人之间相互要追偿,除非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及多个保证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或者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有约定,否则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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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追偿 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反担保债务以后,反担保人即取得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即为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主债务人也就是主合同关系中的主债务人,而不是本担保人,本担保人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即成为反担保人的债权人,所以反担保人即不得再行向本担保人进行追偿。 由于反担保的设置,法律并没有规定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对反担保人担保反担保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还可以对反担保人的权利再次设置反担保,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既可以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可以向次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只有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才会取得追偿权,才有权向债权人追偿。但也有特殊情况,对于已经申请破产的企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不管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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