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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转移的财产类型 (一)转移财产的情形一般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转移一般物品; 4.私自出售房...
遇到离婚之前转移财产的情况的,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注意搜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这样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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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为防止其对共有财产予以隐藏、变卖后者损害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依职权对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申请财产保全虽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身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应持慎重的态度。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来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时,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在离婚诉讼前,掌握共有财产的一方很有可能利用掌握财产的方便而隐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对于隐藏、转移存款类夫妻共有财产的,我们在实践中常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离婚诉讼前,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庭审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本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转移存款问题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如果能够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将使查询变得简单有效。 (2)将存款取出后另存他人名下 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这也是离婚时某一方常采用的隐匿、转移财产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当对方取走存款并称,可考虑用一方或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的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消耗完毕"的说法。因此,提供日常开销的相关证据是较易为法院认可的一种方法。 所以,离婚时,一方出现隐藏、转移存款类夫妻共有财产时,首先应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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