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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021-11-27
一、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其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但法律并未规定知情不举的刑事责任。这种罪行发生在国家安全机关对其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并非一般知情不举,两者必须严格区分。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根据本法第三十一十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知道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行,隐瞒或者毁灭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庇罪客观上只能作为,本罪客观上只能作为。第三,本罪是根据《国家安全法》的需要而立的新罪。本罪的特征,是包庇对象的特征。也就是包庇间谍。与此同时,必须是明知它是犯有间谍罪的人。就客观而言,与包庇罪不同,不需要有窝藏、资助、帮助逃跑等行为。如果不配合查证,拒绝提供犯罪证据,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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