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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据与借款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有: 1、成立的方式不同。 2、“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3、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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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因为之前的借款未还,而与出借人达成一个确认欠款,并确认还款时间的合同;后者则是借款人为了借款而与出借人签订的合同,主要是确认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承担的利息和还款的时间等内容。换句话说就是,前者是已发生借款的事实,而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而另外与出借人达成的还款合同;后者是尚未借出钱款,为了借出钱款而与出借人达成的合同。
当甲方已经将所出借的钱款交付给借款人,并且借款人也接受其借款时,虽然甲方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是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借款的事实,借款人负有到期偿还债务的义务,双方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对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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