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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
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办理过离婚登记后才发生效力的! 对于作为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在未生效前,其实质应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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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 二、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登记审查表和离婚声明书,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离婚,发给离婚证。
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又达成新协议,新协议效力优于民政局备案协议的效力。
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签订,并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的,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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