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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如下:卖房者可以要求购房者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开发商可...
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没能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15日内,自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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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在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法函[1994]10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法复(1996)7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参照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有关文件。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买方请求卖方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房屋买卖格式合同尾部通常有“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对合同条款及附件内容的手写修改或补充,其效力应优先于《合同》的其他约定。合同空白栏尤其有关逾期付款、逾期交房违约金比例的填充应予明确,空白即视为相关违约责任的未予约定,且存在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充不利于己的条款之风险。 【2】在对方违约而违约责任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一味坚持自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拒绝继续履行,可能导致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后果。 【3】“毁约”与“违约”在合同约定中应有明确界定,相应的责任后果是否统一有必要加以澄清,否则,在一方“违约”,有很难认定为根本违约的程度,事后在诉讼中又同意继续履行情况下,很难认定其为“毁约”,相应的“毁约”条款便难以适用。 【4】即便是合同有明确约定“先交全款再办过户”,如过户手续的办理,系因双方递件手续在先,税款交纳在后,因卖方拒绝配合递件,亦会被认为违约,由此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过户手续迟延办理通常会成为卖方的主要责任,在卖方无证据证明已尽通知义务情况下,买方未履行催告或协助义务通常不会认定构成违约。未及时办理过户,嗣后因政策原因导致过户手续办理成为难题,并不能当然成为卖方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 【6】在合同已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有明确约定情况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以怀疑对方的诚信及担心过户后余款难以追回为由,要求“先交全款再办过户”如无合同依据,则构成单方变更合同,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7】过户与办证应明确约定。“卖方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合同即告解除”,该约定中的“交付房地产”应理解为房屋本身的交付,不涉及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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